首先,此议案就是一个泰达严重侵害广大股东权益的典型议案。理由如下:
1、 该资产是2004年泰达以优质资产与青海明胶近4000万股进行的置换,现在已经是2008年了,想以四年总计增值18%率的价格收回该资产,就等于空手套白狼骗走了4000多万股的青海明胶的股份。
2、 该资产现在每年的租金都已达近1500万元,现在想以1100万元的增值价格收回,不是巧取豪夺又是什么?
3、 在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就贸然公告:其中期转让该资产赢利1100万元,就是严重的违规。
4、 该资产中的转卖也没有正当的报告进行披露。
5、 该资产的评估公司不具有评估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资质,且属于私人性质的公司。
6、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,特别是土地及厂房应该进行投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,上述泰达的操作也过于明目张胆了。
中国毕竟还是个法制社会,难道泰达会成为严重侵害广大股东的典型吗?我们拭目以待。